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42号 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百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88号燕南名庭D栋907。
法定代表人:黄辉。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正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百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20年4月1日,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