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沃易购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
经营者:陈显阳,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沃易购便利店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知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北辰区沃易购便利店称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和解情况亦予以认可,天津市北辰区沃易购便利店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北辰区沃易购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北辰区沃易购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天津市北辰区沃易购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震岩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李广江书记员顾丹丹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