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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新都区三河黄氏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673号
案件名称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新都区三河黄氏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新都区三河黄氏汽配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73号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三河黄氏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72号元贞国际机械城57栋2号。

经营者:黄光友,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三河黄氏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受理后,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三河黄氏汽配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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