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6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被告:成都金堂永久冷食品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清江镇兴隆街87号。
投资人:范林久。
被告:三台县潼川镇泉鑫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昌德商业广场一期负一楼烟酒茶区12号。
经营者:杨术琼。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堂永久冷食品厂、三台县潼川镇泉鑫副食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