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旺顿便利店、何桂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521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旺顿便利店、何桂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旺顿便利店;何桂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521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李日彪,均为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旺顿便利店(个体户经营者:何桂凤,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玫瑰路9号21-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TUM582。

被告:何桂凤,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旺顿便利店、何桂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