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78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泰国际商城14楼3号。
法定代表人姜跟意。
被执行人姜跟意,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67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4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6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