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2273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 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聚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 国镇马家村A区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聚霸商贸有 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 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48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 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 (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