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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817号
案件名称817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汤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1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华,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人民南路**。

经营者:汤华。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2021年1月11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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