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18号 原告:王胜男,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225号1幢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25277649。
法定代表人:章康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胜男为与被告上海泽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13日,原告王胜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胜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胜男负担。
原告王胜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