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方区田福翔食品经营部宜阳路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宜阳路81号。
经营者:张广营。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方区田福翔食品经营部宜阳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四方区田福翔食品经营部宜阳路店经营者张广营的银行存款4100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0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