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36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东兴隆文具商行,住所地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负一层A033号,经营者王莉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赵金兰文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