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业,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阳西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洪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继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业及其辩护人贺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业在本市白云区xx东一街中22巷6号、8号一楼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
2019年5月9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业、陈某,当场查获假冒“3M”口罩一批,价值人民币772290.23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业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业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陈某业犯罪未遂,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业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业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陈某业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台、假冒“3M”口罩一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