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发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
法定代表人:叶法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3幢303-16室。
法定代表人:廖清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熟市发东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常熟市发东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熟市发东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市发东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常熟市发东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