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姚象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盛牧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马山东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旭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牧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19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将调查等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事宜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