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6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海棠,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