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84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某某眼镜店,住,住所地乳山市区商业街/div>经营者:王某。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某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