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69号原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杜征光。
被告:郎迈冶金(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沐阳路289号内E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埃里克·埃米尔·杰克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同,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郎迈冶金(嘉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要求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