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8号 原告:蒋其伟,男,1981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泰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森海豪庭39幢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养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露萍,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益玲,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其伟与被告宁波泰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其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被告宁波泰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露萍、柴益玲,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4月23日,原告蒋其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其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其伟负担。
原告蒋其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