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邓路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刑终65号
案件名称邓路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路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刑终65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路平,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明立,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凡,福建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路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邓路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七十万元;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假冒乔丹品牌运动鞋7200双、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5028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204双,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iphone5c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原审被告人邓路平不服判决,以原判认定销售金额错误且其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邓路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刑初1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金勇 审判员  郑飞鹏 审判员  郑文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梅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