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54号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胡德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明胡德。
被告:如东县启秀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花爱明。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胡德粮油经营部、如东县启秀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