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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商城秋实食品销售部、郑州市香飘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94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商城秋实食品销售部、郑州市香飘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商城秋实食品销售部;郑州市香飘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临沂商城秋实食品销售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十路交叉口东40米路北。

经营者:孙春花。

被告:郑州市香飘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尚庄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程军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秋实食品销售部、郑州市香飘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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