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临沂商城秋实食品销售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十路交叉口东40米路北。
经营者:孙春花。
被告:郑州市香飘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尚庄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程军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秋实食品销售部、郑州市香飘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