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26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植美秀润莎奈儿化妆品经营中心,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田柳镇二中路口东南。
经营者:付常英,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苹,女,系被告经营者付常英的女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 被告寿光市植美秀润莎奈儿化妆品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