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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27刑初567号
案件名称董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527刑初567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河南省内黄县。

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二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会霞、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管文太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

2019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非法从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多个品种的假烟,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黄县果蔬城等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6172元,非法获利10000余元。

2020年7月31日,内黄县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董某某的三轮车、超市及仓库等场所,查获红旗渠(硬银)等9个品种的假烟共计720.3条,价值人民币55121元。

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被查获的9个品种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11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内黄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得赃款10000元,案发后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2、证人崔某某、乔某、杜某、梁某、杨某、张某1、张某2、刘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董某某处购买伪劣假烟的事实。

3、辨认犯罪嫌疑人孟国南的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1)河南省烟草专卖局鉴别检验报告三份:本次查获的涉案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内黄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核定表:对涉案被查获卷烟价格核价为55121元。

5、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及购买假烟人员的微信交易记录明细:证实被告人董某某销售假烟金额共计106172元。

6、内黄县烟草专卖局移送卷宗材料:含案件移送函、检查笔录、查获现场及物证照片、登记保存(扣押)审批表、董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涉案人员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抽样工作方案、抽样单、鉴别检验报告、卷烟价格核价表、调查报告、移送物证清单、结案报告书、内黄县烟草专卖局对董某某、董义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查获董某某、刘相礼、赵巧菊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被查处的经过、数量等情况及董某某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书证:1)内黄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董某某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

2)刘现岑购买董某某假烟的情况说明;

3)内黄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到案证明):2020年8月1日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

4)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政治身份证明、前科判决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好;

且所得赃款已退出,依法可从宽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二、涉案物品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720.3条,由扣押机关内黄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被告人董某某所退赃款1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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