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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洪鑫鑫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6民初1323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洪鑫鑫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洪鑫鑫皮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1323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娟,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洪鑫鑫皮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3号西侧。

经营者:彭友桃,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洪鑫鑫皮具店(以下简称洪鑫鑫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娟、被告洪鑫鑫皮具店的经营者彭友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持有商标基本情况 1.注册证号:第933429号、第11430483号。

2.类型:图形商标。

3.核定使用种类:第25类。

4.注册有效期及续展期:第933429号商标的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

第11430483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6日。

5.知名度:第933429号商标于2002年3月被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6.权利来源情况: 七匹狼公司是第933429号商标的受让人,已于2003年在商标局进行该商标转让注册;

七匹狼公司是第11430483号原始注册商标权人。

二、被告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表现:洪鑫鑫皮具店在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店面销售涉嫌侵权的皮带产品。

2.证据保全情况: 有证据保全,公证书文号:(2019)闽玉融证内民字第3634号,封存公证物已当庭拆封并提交法院保管。

3.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比对情况 被诉侵权皮带上印有与七匹狼公司持有的两个商标中狼的形象和“SEPTWOLVES”的英文字样相同的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合理开支:公证费1000元,调查购买产品费59元。

四、是否有合法来源: 洪鑫鑫皮具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五、七匹狼公司的诉讼请求:1.洪鑫鑫皮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933429号“”、第114304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

2.洪鑫鑫皮具店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3.洪鑫鑫皮具店承担七匹狼公司的合理维权成本(暂计为1000元整,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4.洪鑫鑫皮具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事项中,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是第1、2、3项诉求。

争点分析 一、关于洪鑫鑫皮具店是否销售了侵犯七匹狼公司持有的第933429号、第11430483号商标的认定 七匹狼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933429号“”、第114304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服饰、皮带等,七匹狼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上未直接标注有“七匹狼”字样,但皮带上印有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狼的形象和“SEPTWOLVES”的英文字样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洪鑫鑫皮具店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售带有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标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故本院认定洪鑫鑫皮具店出售的两条皮带为假冒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匹狼公司未举证证明洪鑫鑫皮具店还库存其他侵权产品,对于七匹狼公司关于销毁库存产品的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二、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 鉴于本案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根据商标法规定应适用法定赔偿的要求,本院综合考虑讼争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情节、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七匹狼公司主张超过该部分的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湖里区洪鑫鑫皮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933429号、第11430483号商标专用权的的皮带;

二、厦门市湖里区洪鑫鑫皮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90元,厦门市湖里区洪鑫鑫皮具店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占甫 人民陪审员  郭前进 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雅珠 代书 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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