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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利鹏守福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582号
案件名称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利鹏守福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利鹏守福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82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社区XX街XX楼。

经营者:田利鹏。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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