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82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社区XX街XX楼。
经营者:田利鹏。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