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793号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辛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张晶晶,均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琪润珠宝行,经营场所山东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南山东国际珠宝交易中心三楼C29号。
经营者:王海灵,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宋丽娜,均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琪润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济南历下琪润珠宝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