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1157号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江汝璨羊毛衫门市部,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齐宏路2号环贸中心2-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AKF054。
经营者:江汝璨。
原告黄俊勋与被告桐乡市濮院江汝璨羊毛衫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俊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