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83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眸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霞。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眸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明眸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明眸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