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20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喜,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