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8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鑫,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叶平,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吴叶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