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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勇与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895号
案件名称张清勇与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清勇;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95号 原告:张清勇,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97号美嘉广场905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家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清勇与被告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2月25日,原告张清勇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张清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清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勇负担。

原告张清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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