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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庄河市恩熙日用品超市水仙公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195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庄河市恩熙日用品超市水仙公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庄河市恩熙日用品超市水仙公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9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恩熙日用品超市水仙公馆店,经营场所庄河市。

经营者王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庄河市恩熙日用品超市水仙公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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