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2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满园香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镇东中段。
经营者:徐红霞。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满园香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