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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1143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83民初1143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8GXC6X。

经营者:刘海雄,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以下简称蓝吟衣阁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彩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吟衣阁网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柒牌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为驰名商标。

“柒牌”始创于1979年,是一家以服饰研究、设计和制造为主,集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柒牌”是原告的自主男装品牌,柒牌系列产品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度免检产品”、“中国闻名商标”、“中国服装十佳过硬品牌”、“福建省有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中国奥委会第十三届亚运会体育代表团唯一指定专用出国西服”、“中国体育唯一指定专用出国礼服”、“2008年北京奥运会升旗手礼服”等殊荣。

2001年以来连续16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名列全国服装行业前十强。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ID:蓝吟衣阁)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蓝吟衣阁网店未答辩。

原告柒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

被告蓝吟衣阁网店未到庭、未举证,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柒牌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认证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21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

2017年10月27日,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2212099号商标。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0649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

2017年10月27日,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2064998号商标。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0538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止。

2017年10月27日,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8053881号商标。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836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T恤衫、帽子、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止。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裤子、服装、T恤衫、衬衫、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0月21日,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立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10月22日,谢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以淘宝会员名“我爱吃辣条和牛肉”及密码登录淘宝网,在搜索栏输入“蓝吟衣阁”并点击搜索店铺,点击“默认排序”第一位的“蓝吟衣阁”店铺,浏览了该店铺内是商品的“宝贝详情”、“累计评论”等页面,搜索关键词“柒牌”,共搜索到75个符合条件的商品,以上商品展示图左上角均标有“”图样,宣传页面中载有“品牌授权、正品保障”字样,其中名为“柒牌免烫长袖衬衫男式抗皱商务衬衣秋季纯色丝光纯棉中年男装寸衫”的商品显示售价178元、30天内已售出58件、其中交易成功50件,名为“柒牌丝光棉长袖立领衬衫男中年免烫寸衣春秋季商务休闲纯色衬衣男”的商品显示售价198元、30天内已售出32件、其中交易成功24件,名为“柒牌男士纯棉短袖T恤衫夏季新款圆领修身丝光棉半袖印花休闲男装”的商品显示售价168元、30天内已售出11件、其中交易成功9件,谢立购买了以上商品各一件,支付金额共计524元,订单收货地址为:不吃西红柿,185××××0983,陕西省显示莲湖区西关街道城外环城西苑华兰桂园小区。

上述过程结束后,谢立将录屏所得文件及截屏图片转移到公证处电脑上保存。

同年10月25日,在该处业务办公室,由谢立将受到的单号为75306027352049的中通速递包裹拆开,并对商品进行确认、拍照,公证人员某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交由谢立保管;

随后由谢立使用该处电脑在电脑上登录购买上述商品的淘宝网账户后,进行“确认收货”,上述过程结束后,谢立分别将照片、录屏所得文件及截屏图片转移到公证处电脑上保存。

同年11月6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9)西莲证民字第9382号公证书。

柒牌公司支付公证费700元。

庭审中,本院对柒牌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查验。

该实物外包装袋粘贴编号为75306027352049的中通快递单,内有衬衫两件(各装在透明包装袋内)、T恤衫一件(装在透明包装袋内)及手提袋一个。

三件服装领标标注有“”图样,吊牌、卡扣及手提袋上标注有“”图样,合格证上标注有“品牌:柒牌”,透明包装袋上标注有“”、“”图样及“柒牌男装”字样。

柒牌公司确认上述负责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掌柜)为“蓝吟衣阁”由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注册并经营,经营者为刘海雄。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经受让合法取得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网店的商品展示图中使用了“”标识,商品品名中使用了“柒牌”文字,被控侵权的服装、包装袋、手提袋上标注的“”、“”、“”等标识及“柒牌”文字,这些使用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系商标性使用。

这些标识中的图形标识分别与第12064998号“”商标、第18053881号“”商标、第1509243号“”商标相同,与第1283610号“”商标构成近似;

文字“柒牌”与第12212099号“”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的衬衫、T恤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T恤衫为相同商品。

柒牌公司确认被控侵权服装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上述被控侵权的商品为未经原告柒牌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柒牌公司涉案五枚注册商标的商品。

蓝吟衣阁网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蓝吟衣阁网店应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同时删除含有“柒牌”字样的产品链接,但因现无证据证明蓝吟衣阁网店存有侵权产品库存,故本院对柒牌公司要求其销毁库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又因蓝吟衣阁网店因侵权获得利益及柒牌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柒牌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蓝吟衣阁网店系销售者;

2、蓝吟衣阁网店设置的销售品名达到75个;

3、涉案商品分别售价178元、198元、168元,30日内分别交易成功50件、24件、9件;

4、柒牌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700元、购物费524元及律师费、交通费若干;

5、蓝吟衣阁网店在宣传页面中称“品牌授权、正品保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蓝吟衣阁网店赔偿柒牌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含合理费用8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同事删除含有“柒牌”字样的产品链接;

二、被告桐乡市濮院蓝吟衣阁服装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含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已预交),由被告蓝吟衣阁网店负担67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62×××60,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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