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8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涛,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二部刑诉[2020]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武英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6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涛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建议对被告人陈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陈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中旬至2019年1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陈涛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七匹狼”权利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在桐乡市内,通过购买“白胚”服饰,找人绣花、贴领标等方式,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尘尘精品服饰”和“优品阁精品男装”网店销售假冒的“七匹狼”服饰6330件,实际销售额达16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交易订单信息提取记录、手机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涛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服装6330件,非法经营数额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长袖衣服476件(挂“七匹狼”商标)等物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