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婉晴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70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婉晴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婉晴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70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婉晴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杨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满满,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婉晴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