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01号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郎家园。
法定代表人:沈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颖腾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22号。
经营者:汪日明,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颖腾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义乌市颖腾电子商务商行赔偿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4日,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