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03号原告:深圳绿源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后亭地铁站D出口同方创意文化产业园1栋208。
法定代表人:黄宏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明思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圣仙。
被告:深圳市德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西乡大道26御龙居1栋御龙居1栋C1501。
法定代表人:林栋。
原告深圳绿源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明思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德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02××××.5、名称:一次性电子烟(飞行员潮吸))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绿源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绿源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