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05号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松,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张贵甫与被告林晓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25××××.1,名称:多功能夹灯)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甫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