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7901号 原告:杭州卤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宏岩、沈凯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洪峰,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褚霞、吴旭华,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梁天文。
原告杭州卤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卤道公司)为与被告刁洪峰、第三人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卤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岩、沈凯宇,被告刁洪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霞、吴旭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贰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卤道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独家使用“卤儿道道”注册商标,且原告一直以“卤儿道道”作为餐饮品牌对外经营。
经过原告的多年经营与宣传推广,“卤儿道道”餐饮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市场价值,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被告系域名“luerdd.com”所有人,该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卤儿道道”构成近似,该域名项下网站冒用“卤儿道道”注册商标及餐饮品牌,以“卤儿道道”官方加盟的名义进行虚假招商加盟活动。
且该网站突出展示“卤儿道道”注册商标,通过收集并展示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宣传报道,误导公众认为该网站系原告发布经营的官方网站,假借原告的名义骗取招商加盟费。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被告恶意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域名,且在域名项下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发布原告的相关信息以骗取招商加盟费,根据luerdd.com网站显示,至少已有三家被骗加盟假冒的“卤儿道道”餐饮品牌。
被告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商誉,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该域名应予以注销。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luerdd.com”网站上使用“卤儿道道”注册商标;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3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刁洪峰辩称,原告诉称并非事实。
原告未证明其系授权独家使用“卤儿道道”商标。
第18858052号商标注册于第35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类别上使用该商标,第18858073号商标注册于第43类,原告的证据显示注册人是王东伟,不能证明商标实际主体是原告,涉案商标使用在部分餐厅上,但经营人是原告之外的其他人,原告主张是独占使用与事实不符。
原告称,经其多年经营和宣传推广,“卤儿道道”餐饮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市场价值,无相应证据证明。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作为经营主体或宣传推广主体对“卤儿道道”进行经营推广的证据。
原告成立于2016年,至起诉不足三年,涉案商标授权使用期限是专用权使用期限,是从2017年开始,不存在多年推广和经营的情形。
原告称luerdd.com域名项下的网站冒用“卤儿道道”注册商标及餐饮品牌,以“卤儿道道”官方加盟的名义进行虚假招商加盟活动,假借原告的名义骗取招商加盟费,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并非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注册涉案域名是个人兴趣,无商业使用或经营之目的,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且域名“luerdd”是英文字母组成,与原告中文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存在对应关系。
涉案网站中展示“卤儿道道”的相关内容,并未将涉案商标使用在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上,也未指向除“卤儿道道”之外的其他商标或指向其他任何第三方,并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原告未发函告知被告而直接起诉,被告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域名和网站,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无意义,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金额明显过高。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贰贰公司书面述称,原告所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均未提及第三人,第三人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作为依法设立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被告刁洪峰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根据该细则第15、16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一般仅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等域名注册信息,第三人仅对上述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而被告是否恶意注册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域名,并不属于第三人的核验义务范围,因此在该域名的注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第18858052、18858073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书2份,证明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2.图书《小风小物逛杭州》文章《杭州地道小吃餐厅卤儿道道》;
3.《都市快报》报道《武林路一家新饭馆的王老板是当年杭州的“霹雳舞王”》;
4.《休闲》杂志文章《最市井、最美味——卤儿道道藏在记忆里旧时光的味道》;
5.江苏电视台综艺频道《味道》栏目2018年8月26日节目《卤味中的记忆》;
6.杭州电视台生活频道《新锐杭商》栏目2019年3月17日节目视频及该栏目微信公众号2019年3月16日报道;
7.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频道明珠电视微信公众号2019年5月14日“知味杭州”亚洲美食节目报道及视频《亚洲美食节|传承杭州老味道,还原每个人心中初始的美好》;
8.杭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微信平台“杭州文广旅游发布”2019年5月15日文章《属于杭州人的深夜食堂,这个夏天不能没有它们!
》 证据2-8证明原告的知名度。
9.luerdd.com域名在22.cn上的whois查询记录、《(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luerdd.com调查令回函》;
10.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19)浙杭证民字第5462号和第5463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文件附件;
证据9-10证明被告恶意注册luerdd.com,误导公众认为是原告的官方网站,假借原告的名义骗取招商加盟费,至少已经有3家被骗加盟。
11.杭州市国立公证处NO.38698812、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NO.27510847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3000元。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1中的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第18858052号商标注册于第35类,无法证明原告有实际使用,第18858073号商标注册于第43类,没有体现原告的实际使用。
对第一份授权书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
该两个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起,授权书落款是2015年,属于为诉讼形成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第二份授权书,超过举证期限,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两份授权书除了落款时间不一致,其余内容均一致,对案外人和原告之间的授权关系是否真实、有效且稳定存疑。
对证据2-8,合法性和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关联性及照明对象有异议。
大部分系软广告,主要针对王东伟个人的知名度及创业史,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不具有关联性;
该组证据均未体现原告公司主体,无法证明原告以“卤儿道道”对外经营,且原告成立时间至诉讼之日较短;
即使部分涉及“卤儿道道”,也并非全部指向涉案两个商标;
涉案商标注册时间较短;
相关证据均为非公信力媒体或报道,无法体现“卤儿道道”的知名度与市场价值。
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域名“luerdd”是英文,涉案商标是中文,没有对应关系,被告注册该域名时并无商标侵权之恶意,原告起诉后已停止使用。
对证据10中公证书和时间戳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公证书内容显示,网站都是和王东伟、卤儿道道相关,实际宣传介绍王东伟,未指向任何第三方,对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光盘和录音无法体现相关主体。
时间戳的内容没有指向第三方,也没有网站的地址,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对证据11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开票时间和公证书时间不符,且没有付款凭证,没有合同和付款凭证印证,无法证明是为本案支出,也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支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0中非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卤儿道道-录音”文件夹中的录像和录音,无法判断其来源,亦无法确认录音主体,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4日,王东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858052号“卤儿道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张贴广告;
广告宣传;
商业信息代理;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体他人预定电讯服务;
会计;
寻找赞助;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止。
2017年2月21日,王东伟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858073号“卤儿道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流动饮食供应;
养老院;
餐厅;
粮油房屋出租;
饭店;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酒吧服务;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饮水机出租(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止。
2019年3月15日,王东伟出具《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书》一份,载明王东伟为第18858052号、第18858073号“卤儿道道”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现将该注册商标独家授权给原告卤道公司使用,授权期限同前述商标的专用权期限,王东伟及其他人在此期限内均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若在授权期限内,原告卤道公司发现有他人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维权,所获侵权赔偿全部归原告卤道公司所有。
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以下媒体上对“卤儿道道”相关店铺、菜品、创始人王东伟进行了宣传:《小风小物逛杭州》,2017年2月第1版,《杭州地道小吃餐厅卤儿道道》;
《都市快报》,2016年6月8日,《武林路一家新饭馆的王老板是当年杭州的“霹雳舞王”》;
《都市快报》,2016年12月2日,《红烧大肠:激发男性荷尔蒙的米饭杀手》;
《休闲》,2017年第9期,《最市井、最美味》;
《休闲》,2018年第5期,《系一世情怀》;
江苏综艺频道《味道》栏目,2018年8月26日,《卤味中的记忆》;
杭州电视台生活频道《新锐杭商》栏目,2019年3月17日;
微信公众号“杭州电视台新锐杭商”,2019年3月16日,《麻将牌叫号,小人书陪伴,这家小馆的一碗卤儿白饭,都能唤醒旧时记忆…文末出境游福利继续哦!
》;
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频道,2019年5月14日,《知味杭州亚洲美食节——“卤儿道道”》;
微信公众号“明珠电视”,2019年5月14日,《亚洲美食节|传承杭州老味道,还原每个人心中初始的美好》;
微信公众号“杭州文广旅游发布”,2019年5月15日,《属于杭州人的深夜食堂,这个夏天不能没有它们!
》。
原告因固定证据需要,委托李显坤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在公证处办公室,对李显坤使用公证处电脑及网络进行的如下保全行为进行监督: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luerdd.com”并进入该网站首页,点击“加盟中心”打开新页面,依次点击“浙江杭州卤儿道道餐饮,卤儿道道王东伟”、“杭州卤味道道如何加盟?
”、“卤儿道道加盟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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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5462号公证书。
原告因固定证据需要,委托李显坤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在本处办公室,对李显坤使用公证处电脑、网络及其本人提供的手机进行的如下保全行为进行监督: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开始摄像,李显坤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已连接电信光纤宽带的电脑,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luerdd.com”并进入该网站首页。
李显坤使用其本人提供的手机,点击已安装的“微信”APP,使用“扫一扫”扫描电脑显示屏上的二维码,打开新的界面。
点击名称为“杭州卤儿道道加盟赚钱吗卤儿道”的图片,点击“申请加盟”、弹出“提示确定拨打电话:400100662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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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2019)浙杭证民字第5463号公证书。
原告为本案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6日出具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原告支付公证服务费3000元。
被告刁洪峰于2018年2月5日注册域名luerdd.com。
本院认为,王东伟系第18858052号“卤儿道道”商标、第18858073号“卤儿道道”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王东伟授权使用前述注册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系本案适格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包括:1.被告在域名为“luerdd.com”的网站左上角使用“卤儿道道”文字,侵害了原告第188580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在域名为“luerdd.com”的网站相关页面图片中使用了“卤儿道道”文字,侵害了原告第188580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告在“luerdd.com”相关页面的文章标题中使用了“卤儿道道”文字,侵害了原告第188580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4.被告在网站上宣传开设三家“卤儿道道”加盟店,侵犯原告第18858073号注册商标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所有的域名为“Luerdd.com”的网页中,包含大量关于加盟的信息,对加盟的费用、条件和流程都有详细的介绍,扫描网页底部二维码后拨打申请加盟的电话亦能通话,网页系用于招商加盟等商业性活动,被告在网页图标、配图以及文章标题中以较大的字体突出使用了“卤儿道道”文字,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对商业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被告认为其注册域名系个人兴趣,没有证据证明,且与网页展示的加盟信息相矛盾,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经比对,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8858052号“卤儿道道”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宣传等,被告在网页中使用“卤儿道道”相关文字系用于宣传推广其品牌,二者属于相同服务。
被告在网页图标、配图以及文章标题中使用的“卤儿道道”文字虽然与原告的第18858052号“卤儿道道”文字商标的字体不同,但两者文字完全一致,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网页及相关服务系由原告提供,或原、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原告第18858052号“卤儿道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原告认为被告开设三家加盟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88580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域名为“luerdd.com”网站的相关页面发布了三篇文章,载明在上海浦东新区、山西山阴县和台州分别开设了卤儿道道加盟店。
本院认为,该三篇文章不能证明被告实际开设了三家加盟店,文章的内容和配图无法看出加盟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第188580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应就被告实际开设三家加盟店及经营情况进一步进行举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第188580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案中,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原告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原告卤道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根据案涉商标的注册时间和知名度、原告获得授权时间和经营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注册域名的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本院注意到:1.原告在多家媒体上对其法人王东伟及卤儿道道品牌进行宣传,在杭州地区知名度较高;
2.原告为本案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原告支付公证费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刁洪峰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卤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88580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刁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卤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3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卤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5元,保全费2685元,合计10480元,由原告杭州卤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36元,被告刁洪峰负担622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