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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绥化市正大现代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2民初1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绥化市正大现代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绥化市正大现代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2民初1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正大现代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大街与中直北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任秀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绥化市正大现代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张春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纳益其尔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纳益其尔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正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正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纳益其尔会社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纳益其尔会社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纳益其尔会社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纳益其尔会社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正大公司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

正大公司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纳益其尔会社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正大公司已构成侵犯纳益其尔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纳益其尔会社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纳益其尔会社提交补充意见:“佰草集”在正大现代广场销售侵权商品,正大公司享有商品经营管理权力,正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佰草集”由他人经营,正大公司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正大公司辩称,不认可侵权事实的存在,正大公司将经营权限交给刘中玲,刘中玲经营绥化市北林区中玲束氏化妆品店,其在商场经营时不受正大公司的直接监督管理,刘中玲的进货渠道以及是否侵害他人权利与正大公司无关。

另外,纳益其尔会社主张2万元赔偿也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纳益其尔会社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2号,意在证明纳益其尔会社的营业执照(12页)已经经过认证。

2.(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746号(12页),意在证明纳益其尔会社法人身份证明已经公证认证。

3.(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1号(12页),证明纳益其尔会社法定代表人护照是复印件,已经公证认证。

4.(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173号,证明纳益其尔会社给杨伟华律师的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认证。

第一组证据意在证明纳益其尔会社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组证据:1.(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意在证明纳益其尔会社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等;

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的。

2.(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公证书纳益其尔注册商标、(2019)京方正内证字第04738号商标排他许可合同公证书,意在证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全名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功眉铅笔、化妆粉、化妆品、化妆洗液、洁肤乳液、口红、美容面膜、染睫毛油、洗面奶、香水;

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排他许可给纳益其尔会社使用,并明确授权纳益其尔会社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第二组证据意在证明纳益其尔会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产品上方显示NATUREREPUBLIC英文商标,侵犯了纳益其尔会社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正大公司对第一、二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第三组证据:1.(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344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意在证明正大公司销售纳益其尔芦荟胶的行为侵犯了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正大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联性。

购买行为并不是发生于正大公司,而是在商场中的中玲束氏化妆品商店。

小票无法证明购买的货物以及是否是正大公司销售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证认为,正大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第四组证据:公证费发票1张,意在证明为维权支付公证费900元。

正大公司质证认为因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不承担纳益其尔会社维权的相关费用。

因证据四系增值税普通发票,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正大公司提交第一组证据:物业经营管理协议、绥化市北林区中玲束氏化妆品店营业执照各1份,意在证明正大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中玲束氏化妆品店(以下简称中玲化妆品店)形成松散的关系,中玲化妆品店系独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纳益其尔会社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正大公司当庭提供的合同并无甲方公章及合同日期,存在后补的情形。

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侵权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不能证明中玲化妆品店经营了佰草集。

物业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对抗纳益其尔会社的诉讼请求,佰草集摊位是在正大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且未悬挂营业执照。

因正大公司管理多家摊位,对自己持有的合同未进行签字不能否定刘中玲签字的真实性,且刘中玲2015年7月13日注册中玲化妆品店的经营场所即在正大现代购物广场一楼,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正大个体工商户协会出具的证明以及非法人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各1份,意在证实绥化市北林区中玲束氏化妆品店在正大公司经营,其代理的品牌系“佰草集”,刘中玲的绥化市北林区中玲化妆品店是正大公司唯一一家经营佰草集品牌的商店。

纳益其尔会社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佰草集由中玲化妆品店经营。

纳益其尔会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正大公司提交的两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因此本院对第二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纳益其尔会社在韩国注册营业执照,登记开业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化妆品是其经营项目之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取得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之后上述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纳益其尔会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第948138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纳益其尔会社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使用,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可由纳益其尔会社对侵犯商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9月4日,纳益其尔会社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及提供证据,与侵权人谈判并要求赔偿、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代收赔偿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撤诉,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有权转委托。

2019年12月20日,杨伟华转委托张春玲、张宬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绥化市正大现代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6日成立。

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投资咨询、提供创意服务、贸易经济代理、物业管理、电商务运营。

正大公司(甲方)与刘中玲(乙方)签订物业经营管理协议,由乙方在1023-1位置上经营佰草集化妆品。

绥化市北林区中玲束氏化妆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中玲,注册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经营场所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正大购物广场一楼,经营范围系化妆品零售。

中玲化妆品店是正大现代购物广场唯一经营“佰草集”品牌的化妆品店。

根据(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298号公证书记载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英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在黑龙江省购买涉及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白英于2019年7月12日来到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大街与中直北路交口“正大现代广场”一楼的“佰草集”(店铺门头所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白英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IC”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一张、“绥化正大现代广场销售凭证”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绥化正大现代广场销售凭证”,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绥化正大现代广场销售凭证”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刷卡小票、“绥化正大现代广场销售凭证”交由白英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曹晓彦、张倩全程监督。

“绥化正大现代广场销售凭证”盖有绥化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正大分会现金收讫章。

庭审中,对纳益其尔会社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核,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一盒芦荟胶、银行卡刷卡小票一张、售货凭证一张。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芦荟胶圆盒侧面无纸质标签。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会社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诉辩双方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1.纳益其尔会社及其特别授权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正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关于纳益其尔会社及其特别授权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

纳益其尔会社授权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行使诉讼权利并授权可以转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

纳益其尔会社特别授权杨伟华合法有效,其诉请享有的注册商标侵权而特别授权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主体适格。

杨伟华转委托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玲和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宬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关于正大公司是否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刘中玲与正大公司签订《物业经营管理协议》接受正大公司的物业管理,在绥化市正大现代购物广场内独立从事“佰草集”品牌化妆品销售,也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即绥化市北林区中玲束氏化妆品店以独立经营。

因此正大公司并非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未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权侵权。

本案中,《物业经营管理协议》第五条第1款中约定,乙方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中文标示不齐全的商品不得陈列和销售。

正大公司已经尽到了事前的管理义务,且纳益其尔会社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正大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刘中玲经营的佰草集摊位存在涉案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因此纳益其尔会社提出正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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