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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派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2376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派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派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376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派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4669号5号楼5-701。

法定代表人:刘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派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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