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1号 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五堡镇庄科村。
法定代表人:闫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闫俊杰,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益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乌马营镇罗张村。
法定代表人:孙涛。
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与被告沧州益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