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6520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城区爱华馒头店(原字号:江阴市要塞爱华巴比馒头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NH4NN8G,住所地江阴市澄南路72号。
经营者:何爱华,女,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城区爱华馒头店(原字号:江阴市要塞爱华巴比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