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0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涛,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同年11月8日被释放。
2019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叶学华,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省府,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同年11月8日被释放。
2019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三部刑诉〔202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省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涛及其辩护人叶学华、被告人李省府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涛从古玩市场购入古钱币,于2019年7月购买透明封装盒,将购买的古钱币的编码、名称、直径大小、重量、厚度等信息发给淘宝卖家,淘宝卖家根据信息制作印有“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博公司)商标及二维码的标签。
唐涛收到标签后,将古钱币装进透明封装盒,把标签贴在封装盒的两面,再将封装盒两面的照片发给淘宝卖家进一步制作,标签上的二维码经扫描即显示仿照公博公司官网的“北京公博钱币鉴定有限公司”网页,唐涛再用超声波塑封机将封装盒封好,制成盒子币。
唐涛以此方法制作假冒公博公司注册商标的盒子币共计42枚。
2019年10月30日,唐涛和被告人李省府携带该42枚盒子币乘火车来南昌市西湖区锦都皇冠酒店参加古钱币交流会,唐涛和李省府在火车上即商议好两人在南昌共同销售唐涛制作的盒子币,并平分已销售盒子币的赃款。
次日18时30分许,唐涛和李省府在锦都皇冠酒店8007房间,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将6枚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销售给被害人徐某,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将8枚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销售给被害人张某。
赃款被李省府用于还债。
2019年11月1日,因徐某、张某发现购买的盒子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唐涛随即携带未出售的28枚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乘火车前往山东省德州市参加古钱币交流会,李省府随唐涛同往德州游玩。
2019年11月5日,唐涛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维也纳酒店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李省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0日,民警从徐某处扣押已销售盒子币6枚,从张某处扣押已销售盒子币8枚,从唐涛处扣押未销售的盒子币28枚。
同日,唐涛及李省府的家属已赔偿张某、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0元,张某及徐某对唐涛、李省府表示谅解。
经公博公司出具证明,被扣押的42枚盒子币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已销售的14枚盒子币里的裸币均为一般性文物,是本朝花钱和铜钱真品。
经陕西民间艺术收藏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出售的28枚盒子币中,18枚裸币为真品钱币,10枚裸币为假币,若28枚裸币全部为真品钱币(附带包装),则市场参考价值总计人民币112400元左右。
另查明:被告人唐涛家属庭前主动预交部分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省府家属庭前主动预交罚金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涛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涛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省府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省府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唐涛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对被告人唐涛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涛、李省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抓获经过及及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及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钱币的照片,虚假二维码关联网站对比照片,涉案盒子币与正版盒子币商标对比照片,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出具的鉴定证明,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涛、李省府的供述,辨认笔录,涉案文物鉴定意见书,陕西民间艺术收藏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涛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盒子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已销售盒子币价值人民币58000元,未销售盒子币价值人民币112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省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5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省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涛、李省府的家属已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唐涛的辩护人提出唐涛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三日予以折抵刑期。
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李省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三日予以折抵刑期。
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
)三、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42枚古钱币(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