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111号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芳芳,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