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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聚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149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聚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聚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149号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聚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福。

被告:江西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美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曹丽萍,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聚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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