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47号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凤,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一种安全插座的防水结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