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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泉逸化妆品商行、希恩碧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184号之一
案件名称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泉逸化妆品商行、希恩碧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泉逸化妆品商行;希恩碧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84号之一原告: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41-130。

法定代表人:刘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龙,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泉逸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惠苑里25-商11。

经营者:张万宾。

被告:希恩碧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安琇镛,执行董事。

原告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泉逸化妆品商行、被告希恩碧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泽西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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