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07号原告:深圳市模考盒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毓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可可书店,经营者唐可,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杨家庄杨庄小学北11号。
被告: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蒋德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蒋德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深圳市模考盒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可可书店、青岛慧美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蒋德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模考盒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模考盒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